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王振碩
被 告 沈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14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捌
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沈玉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沈玉堂前向訴外人日盛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日盛銀
行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9日發卡,被告至100年5月16日
止,帳款尚欠新臺幣(下同)55,570元未給付。嗣後日盛銀
行將此債權轉讓予原告,為此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5,570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查:
(一)依原告提出之日盛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報紙公告影本、案件基本資料檔影本各1件,及日盛銀行
信用消費明細帳單6紙等所載,被告沈玉堂前向訴外人日
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銀行)申請現金卡使
用,依信用卡申請書背面「用卡須知」之「循環利息」欄
第2點、第4點,若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款,循環利息為年
息百分之20。若未於每月繳款日前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應另收取150元至900不等之違約金。日盛銀行於民國(
下同)93年1月19日發卡,額度50,000元。被告持至興隆
百貨商行、加油站等等特約商店刷卡使用,並4度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之提款機預借現金,第1個月即至
93年2月25日之帳單即達47,133元。被告曾於93年3月15
日、93年4月19日繳納2,263元及3,000元,並持續於國洲
加油站、興隆百貨商行刷卡消費500元及3,483元。至93年
4月25日止,本金已累積至45,853元。此後被告未再繳款
,持續累積循環利息及違約金,至93年11月25日止,共積
欠55,570元。日盛銀行於93年12月21日將上開現金卡停卡
,轉為催收款。嗣後日盛銀行於100年8月15日將上開債權
(含一切利息、違約金請求權)轉讓予原告(日盛銀行僅
將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00年5月16日止)。
(二)查被告積欠本金、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共55,570元,而日盛
銀行已將該等一切債權轉讓予原告,已如上述,則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55,57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
求該55,570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部分,查被告積欠之55,570元,係含循環
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本金僅45,853元,已如上述。按民法
第207條第1項前段明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故原告僅得請求本金45,853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部分應予准許;至
於本屬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不得滾入本金重複計息,故
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規定: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
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
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律為終局判決時,應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120元(第1審裁判費1,000元
、登報費120元),爰酌量兩造勝負比例,依職權確定上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