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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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詹偉
      蘇炳碧
被   告  文振勇
被   告  陳瑞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
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表(更正後):
二、建物部分:
┌────────────┬───────────┬────┐
│建號│門牌號│權利範圍│
├────────────┼───────────┼────┤
│桃園縣中壢市○○段11312│桃園縣中壢市○○路○段│2分之1│
│建號│208「巷」21號2樓││
└────────────┴───────────┴────┘
(更正前):
二、建物部分:
┌────────────┬───────────┬────┐
│建號│門牌號│權利範圍│
├────────────┼───────────┼────┤
│桃園縣中壢市○○段11312│桃園縣中壢市○○路○段│2分之1│
│建號│208號21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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