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被 告 蕭家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暖
蕭榮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