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被   告  蕭家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暖
       蕭榮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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