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被 告 蕭家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暖
蕭榮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十一號案件
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
41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1920號判決,嗣經最高法
院以102年度台上字1314號撤銷發回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以102年度上更(一)字61號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因被告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
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
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