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簡字第257號
訴訟代理人 吳朝宗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訴訟代理人 梁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字第2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7,23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7月間向被告訂購2×6南美松防
腐材、6×6南方松防腐材及2×4防腐南方松、2×6防腐南方
松等木材(下稱系爭防腐材),並由被告載運至原告指定欲
施工之新竹、苗栗及嘉義等工地。詎系爭防腐材經原告施工
後始發現不具防腐功能而開始腐爛,是被告提供之系爭防腐
材顯與兩造原本約定之品質不符,雖迭經原告要求更換符合
約定品質之防腐材,惟被告卻置之不理,原告乃分別於99年
11月13日、100年1月27日自行購買同品質防腐材替換,並雇
工將原已使用之被告交付之防腐材拆除,並塗以護木漆,因
此計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168,230元【計算式:①(99
年11月30日)木材費65,100元+謢木漆11,000元+木材拆、
裝工資16,800元+油漆工資14,000元+②(100年1月27日
)木材費33,830元+謢木漆5,500元+木材拆、裝工資14,0
00元+油漆工資8,000元=168,230元】,;嗣原告將系爭防
腐材送至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證明系
爭防腐材確不符防腐規定,亦即未符合兩造間約定之品質,
原告因將系爭瑕疵防腐材送檢驗,復支出檢驗費用9,000元
;上述費用總計為177,230元。
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債
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應回復原狀者,如經
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
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
第213條、第21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所定購者為室外之防
腐材,應該要達到K4級標準,且原告之施工,係將系爭防腐
材塗上保護漆,同時亦告知原告之客戶每隔兩年須上漆一次
,惟系爭防腐材經使用僅一年餘之時間即發生腐爛情事,被
告所交付之系爭防腐材顯不符合兩造所約定之品質,且該系
爭防腐材品質不符之事由係可歸責於被告,依上開規定,原
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曾定相當期限要求將系爭
防腐材更換成符合約定品質之防腐材,然因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遂額外支付上開費用,將有瑕疵之防腐材予以更換,理
應由被告賠償之。爰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抗辯:
原告購買時雖稱須要室外使用之防腐材,若依正確之使用方
式,其使用年限基本上為2年,防腐材曾經加工、又有環境
改變等因素,況防腐材經過加工後,是否上漆保護或為適當
之保護措施,皆為防腐材使用者所需加以注意者,被告僅係
銷售防腐材的廠商,無法評估防腐材使用者是否正確使用該
木材。原告所主張的瑕疵縱然存在,亦不可歸責於被告,況
且原告所主張有瑕疵的防腐材是否向被告購買,尚屬存疑。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
1535、1693、1765號、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編號000000-0
檢驗報告、檢驗費用單據、購買木材及施工費用單據、被告
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現場照片等件證,被告對原告所
支出之費用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本件兩造之爭執點在
於:⑴原告所主張系爭具有瑕疵之防腐材(即腐爛之防腐材
是否係向原告所購受?⑵被告交付之系爭防腐材是否具有瑕
疵而構成不完全給付?
㈡系爭防腐材是否係原告向被告所購買?
本件被告雖辯稱系爭防腐材是否向原告購買尚屬存疑云云,
惟查:原告確於97年7、8月間向被告購買多批美國南方松防
腐材,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被告
所提出之出貨單附卷可稽,又據證人 陳宗慶 (即被告公司之
台南永康門市店長)於本院101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具結證述:「(法官問:是否知悉本件訴訟原告、被告間防
腐材之交易情形?)當初原告係向被告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
司臺南永康門市採買防腐材,當時我是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
司臺南永康門市的業務員。(法官問:原告採購木材是聯美
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永康門市送貨?)木材是由聯美林業
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永康門市出貨。(法官問:時間是97年7
月,是否只有採買這批?)當時原告承攬好幾個工地,我是
送到其中一個工地。(法官問:你去那個工地地點?)嘉義
縣民雄的工地,是我送貨的地方。(法官問:當初原告選材
時是與你直接接觸?)是,原告跟我下訂單,直接正常出貨
。(法官問:當時雙方有無特別約定防腐材的係數?)沒有
特別約定。(法官問:賣給原告防腐材若依正確使用方式,
防腐材的使用的年限是多少?)基本上是2年,但不保證一
定是2年,因為使用者的關係,若沒有照正常施工(如果搭
建在陽台裁切)、有無上護木漆都有關係。(法官問:原告
向你指定購買的都是室外的防腐材?)是。(法官問:室外
防腐材都是照你剛才所述,都是正常施工又有必要維護一定
會有2年?)是。(法官問:送貨之後,原告使用後發現木
材就開始腐爛情形,原告有無向你反應?)有,但反應的時
間點不是施工後馬上發現,時間大約是我離開聯美林業股份
有限公司臺南永康門市後。‧‧‧(法官問:原告有無向你
提起香山門市賣的防腐材有問題?)有。(法官問:還有無
提起其他門市賣的防腐材有問題?沒有,只有提起嘉義民雄
及新竹香山的有問題。」,及證人 潘育璣 於本院101年2月15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述:「(法官問:吳鈺婷即金名
柏屋室內設計工程行是否於97年7-8月曾經到新竹香山門市
訂貨?)原告於97年7-8月間以電話方式向被告公司新竹香
山門市訂貨,我是該門市部的店長。原告不一般消費者,對
於施工用之材料是識途 老馬 ,所以就直接說要防腐材,要什
麼要的規格,所謂規格就是長、寬、厚。一般不會講藥劑,
用台語說要防腐、說要何種尺寸、數量要幾支。原告訂的貨
一般被告送貨正常都是K3等級的防腐材,因為K4、K5防
腐材單價會比較高,只要提到防腐材沒有特別說等級比較高
的話就是送K3等級的防腐材。K3防腐材的壽命年限若按正
常使用程序大約是10年以上無問題。被告出貨大約2年多,
原告反應說被告的出貨有腐蝕的問題,原告是向我反應的,
證人先跟公司報告,公司跟防腐廠反應,防腐廠的總經理跟
副總經理有跟我到原告獅潭鄉的工地去勘察,因為沒有背景
、照片看起來都很像(經法官提示原告所提附卷之現場照片
)。照片上無法確認是被告所送的材料,因為原告不是只有
跟被告一家公司交易,證人是有將貨送到上開工地無誤。現
場勘察確實有看到木材腐爛的情形,防腐廠的總經理跟副總
經理說木材腐爛的部分都是切口柱頭部分,板材部分有看到
發黑現象,柱子部分腐爛比較明顯。現場看到防腐材原告有
上護木漆,金屬配件不清楚,柱材部分因為木材是K3等級
,雨水應該會滲入柱材內部,所以防腐效果就會降低,就會
腐爛,一般接地部分應選擇K5防腐材。原告都是訂購K3等
級的防腐材,而且原告使用的環境都是使用接觸地面的部分
,防腐效果會降低,經過相當時間就會發生腐爛的現象。至
於會經過多少時間才會發生腐爛情形,我也沒辦法預測。與
防腐廠會勘後,證人跟公司反應防腐廠的解釋,公司說這部
分不是公司的責任,所以沒有跟原告做進一步的處理,所以
原告直接對被告公司做訴求,證人就沒有再與原告接觸。原
告與被告公司的同業都認識,有時候跟被告公司購買,有時
候會跟同業的公司進貨,但證人無法確定原告獅潭鄉工地的
防腐材是否還有跟別家公司訂貨。」等情節,核與原告所主
張向被告購買室外防腐材及反應所購買之防腐材發生腐爛情
形之事實相符,且被告迄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另向其他同業
者進購防腐材之事實,是原告主張發生腐爛之防腐材係向被
告買受之防腐材,堪認為真正,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尚不
足採。
㈢被告交付原告之系爭防腐材是否具有瑕疵而構成不完全給付
?
⒈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防腐材,具有瑕疵,且係可歸責於
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被告則予以否認。經查:木材
因其使用環境之不同而有K1、K2、K3、K4、K5之危害分級,
又關於K3級CCA【全名:ChromatedCopperArsenate(鉻化
砷酸銅系木材防腐劑),有效成分:銅化物(CuO)+鉻化物
(CrO3)+砷化物(As2O5),為室外用水性防腐劑,適工業
用、步道木結構、圍欄、路障、枕木。美國已於2004年1月1
日起禁止CCA防腐材使用於人體皮膚可能接觸或住家環境中
。中華民國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96年4月1日禁止部分場所及
用途使用CCA防腐材。】防腐材,其CCA防腐劑吸收量之適合
基準應在3.5~10.5Kg/m3以上,始能完全保護木料,長時間
達到防腐、防蟲、防白蟻之效果,此有兩造所提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公佈之加壓式木材防腐處理CNS3000中國國家標準資
料其中之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木材使用環境
與危害分級、木材防腐藥劑吸收量基準在卷供考,本件原告
向被告訂購防腐材時,僅言稱要室外用之防腐材,此據原告
自陳在卷,再稽諸證人潘育璣於本院10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具結證述之上開情節、被告於該言詞辯論期日所陳
述「如客戶沒有特別要求就會出貨K3等級的範圍」之事實及
被告所提於97年7、8月間對原告之出貨資料,具見被告交付
原告之防腐材均係K3級美國南方松CCA防腐材,又被告係銷
售世界各地之針葉樹木材產品為主並經加工後做為國內傢俱
、建築工程、室內裝璜、木屋建材、景觀建材及內外銷包裝
、棧板之用,為下游木材加工業者提供各式各樣高品質及穩
定之木材料源之專業廠商,販售南方松防腐木亦為其營業項
目之一,而被告就其所販售之南方松CCA防腐材則有如下之
產品說明:「SouthernYellowPine(南方松)-CCA防腐南
方松屬於結構性用途中材質最強韌、用途最多樣的木材。大
多數木材暴露在大自然的風、雨中或過渡的潮濕中時,都會
腐朽。需要加壓防腐處理的場合中,南方松一直是人們偏愛
的樹種,因為它的性質易於處理。南方松木具有獨特的細胞
結構,容許防腐化學藥劑均勻而深入的滲透,黴菌、白蟻及
微生物都無法再以它當作食物來源。藥劑含量單位是(CCA
磅數/立方呎),數字愈高,則木材可能暴露的(接觸的)
條件愈嚴苛。對CCA處理的木材及合板而言,以經由美國木
材防腐劑協會訂定不同標準。有防腐處理過的南方松應符合
「美國木材防腐商協會」-AWPA認可的標準每一片都應依照
AWPA標準加以處理,並由認可的檢驗機構加蓋品質標記證明
。為了使木材的等級標記在處理之後依然有效,木材必須嚴
格符合等級條件及該等級標記所代表級數與含水量。如果您
打算在地面上或與地面(土地)接觸的情況下,使用處理過
的南方松,請檢查每片木板上的處理品質戳記或標籤。這類
戳記或標籤上會指明:「aboveground」(地面上)=代表
在用途上不與土壤直接接觸,如甲板。「groundcontact
」(接觸地面)=代表接觸土壤或埋在地下的美南松木。如
果您需要將加壓處理木板用於永久性木質基礎,則木板上應
該有「FDN」或「C22」或「PEFFoundation」的戳記。可能
的話,所有切口與孔洞應在處理前先完成。若需現場加工時
,應依照AWPA標準M4,用含有至少2%金屬銅的環烷酸酮溶
液,充分塗刷所有切口與孔洞。在經防腐處理過的南方松上
,使用正確恰當的固定鐵件和連接鐵件是非常重要的。經過
適當處理的南方松可用數十年,因此所用的五金零件應有同
樣或更長的壽命。標準的碳鋼洋釘及固定件會隨時間而生鏽
、腐蝕,產生銹斑,並可能導致最後的失效,無法安全牢固
的固定木料。」,此有本院依職權由被告公司網站搜尋之網
頁資料附卷可稽,又原告乃以承攬室內設計工程為業,其於
97年7、8月間向被告訂購之K3級室外用南方松防腐材,應認
得於相當時間內,承受雨水之侵蝕或暴露於潮濕之環境,不
致腐爛而失其效用,且被告告所交付之K3級室外用南方松防
腐材,其防腐劑吸收量之適合基準應在3.5~10.5Kg/m3以上
,然原告於99年9月間即發見防腐材有發生腐爛現象即通知
被告需予更換,有原告所提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693號存證
信函在卷為憑,嗣原告於99年12月15日將施工後發生腐爛現
象之防腐材送請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檢
驗結果,送驗之板材部分,其CCA防腐劑總吸收量僅餘1.07
Kg/m3,送驗之柱材部分,其CCA防腐劑總吸收量僅餘1.54Kg
/m3,亦有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出具之
檢驗報告(副本)在卷足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既說
明其販售之南方松防腐材有數十年之壽命,又被告係從事木
材買賣業者,其於木材進貨時,若客戶需防腐加工處理,被
告係將木材另送由防腐加工廠商處理,此亦經被告自陳在卷
,具見被告販售之防腐材乃另有其合作之防腐代工廠商,原
告雖向被告買受系爭防腐材後,經過二年之時間始將防腐材
送驗,或謂防腐劑尚有自然揮發之現象,然其揮發程度亦不
至於與其吸收量適合基準相去甚遠,惟被告交付之系爭防腐
材經施作後僅經過二年之時間,其CCA防腐劑總吸收量竟僅
在上開適合基準之半數以下,又縱令接觸土壤之防腐板材須
達K5級,而原告於訂購並未表明部分防腐材材須接觸土壤,
然經原告施工後未達二年之時間,其中未接觸土地之柱材及
其他板材之部分,亦已產生腐蝕現象,此亦有原告所提施作
現場之照片可稽,衡諸上情,足認被告交付之系爭防腐材應
有未符上述CNS3000中國國家標準其中K3級CCA防腐材品質之
瑕疵,乃致未具通常之防腐效果,且該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
疵之發生,乃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是被告所為上開辯解
,即難採取,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系爭防腐材欠缺通常之效
用,而具有瑕疵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⒉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
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
之品質。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買賣因物
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
人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
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359條及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亦定有明文。再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亦有明定。另出賣人就
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
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
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
⒊被告給付原告之系爭防腐材因欠缺通常之效用,而具有瑕疵
,且該瑕疵之發生,乃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於催
告被告修補無果後,須就有瑕疵之防腐材部分另行購買同品
質防腐材替換,並雇工將原已使用之被告交付之防腐材拆除
,並塗以護木漆,因此支出系爭木材費、謢木漆費、木材拆
、裝工資、油漆工資及檢驗費用等合計177,230元之費用,
有原告峻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出貨單明細、仟享造漆有限
公司出具之收據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收據等件為憑,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既因被告之不完全給付而受有支出系
爭費用之損害,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77,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即自10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