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6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湘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7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
  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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