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498號
原 告 黃小娟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維也納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答辯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
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