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 告 陳冠伶
被 告 徐畯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 告 陳冠伶
被 告 徐畯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