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德龍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經
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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