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7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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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7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786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 林翠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翠毓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並修正相對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