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3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李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