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柏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2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