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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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更㈡字第4號上訴人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即那魯灣職棒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已於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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