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均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均虹與 陳銀珠 前均任職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社團法人彰化縣啟智協進會,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19分許,雙方在該協進會之教室內發生口角,許均虹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陳銀珠,致陳銀珠受有左眼飛蚊症、左眼眼窩鈍挫傷、瘀傷及擦傷、頭部外傷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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