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馨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474號),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零錢包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馨怡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零錢包2件,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邱馨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2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7474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零錢包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