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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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政勳(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9年10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歷審判決各一份在卷可查。而如附表編號7至1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12至2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11、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附表:受刑人謝政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99號│偵字第12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7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99號│偵字第12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7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6│├────────┼─────────────┼─────────────┤│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99號│偵字第12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7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99號│偵字第12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8號││├───────────────────────────┤││編號7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99號│偵字第12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8號││├───────────────────────────┤││編號7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1│12│├────────┼─────────────┼─────────────┤│罪名│竊盜│竊盜││││(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4日│108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799號│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6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8號│執字第4814號││├─────────────┼─────────────┤││編號7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5│16│├────────┼─────────────┼─────────────┤│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7│18│├────────┼─────────────┼─────────────┤│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7日│10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9│20│├────────┼─────────────┼─────────────┤│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21│2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23│24│├────────┼─────────────┼─────────────┤│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25│26│├────────┼─────────────┼─────────────┤│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27│28│├────────┼─────────────┼─────────────┤│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08號等│偵字第30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109年度上易字第735、736、││││737號│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14號││├───────────────────────────┤││編號12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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