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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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59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浚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浚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洪唯芯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據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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