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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