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六│5│彰│74│彰│││彰│││彰4││品制│期月│月間起至│化│毒36│化│彰││化│彰││化執4││危條│徒││地│15│地│0│1│地│0│2│地8││害例│刑│1│檢│偵44│院│簡1││院│簡1││檢││││止│署│││││││││├──┼──┼────┼─┼─────┼─┼───┼────┼─┼───┼────┼───┤│毒防│有一│3間│彰│077│台│2││台│2││彰8││品制│期年││化│毒336│中│上2││中│上2││化執6││危條│徒二│至│地│814│高│1│24│高│1│31│地他3││害例│刑月│1│檢│偵144│分│訴2││分│訴2││檢││││止│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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