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86號原告甲○○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仁豪 律師被告乙○○即反訴原告反訴原告乙○○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反訴離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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