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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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與原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王雅苑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