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庚○○
己○○辛○○癸○○丙○○丁○○乙○○甲○○上八人共同戊○○被上訴人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因94年度家訴字第60號請求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