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22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部分為財產權訴訟,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其中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而財產權訴訟部分,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合計原告應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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