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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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孫永和 被上訴人 蘇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林勳煜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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