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孫永和 被上訴人 蘇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法官林勳煜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9月28日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