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弘暉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弘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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