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50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債務人許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