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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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陳海亮 被告 蔡春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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