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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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榮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榮輝於民國105年8月21日下午8時3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加油站內,因加油問題與加油員 周俋佑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周俋佑,致周俋佑受有左上臂挫打傷併腫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05年11月22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5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85號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