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禹懋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009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禹懋犯竊佔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禹懋於民國104年6、7月間,欲將其向 陳篤育 承租之土地進行整地,而與其承租之土地相鄰之雲林縣○○鄉○○段
221、229、230、231、232、253、254、255、256、257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江禹懋知悉系爭土地可能均非屬其向陳篤育承租之土地範圍,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以縱然佔用他人土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竊佔故意,自104年6月底至105年2月間,將系爭土地上之植物砍除,在系爭土地上擺放貨櫃屋,並有將系爭土地作為出入通道使用之行為,且將土石堆置在系爭土地上,竊佔系爭土地面積為9967.65平方公尺(各筆土地竊佔面積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江禹懋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毛士豪 、 吳明軒 之指述。
㈢、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航照圖套繪系爭土地地籍圖、104年10月13日測繪圖、國有土地勘(清)查表使用現況略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104年8月20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432010600號函、104年9月11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432011800號函、104年10月8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00000000000號、104年10月12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432013140號函、104年10月30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432014
290號函、104年11月12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432015030號函、105年8月2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503041640號函、105年8月24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503047010號函、土地會勘紀錄、經濟部礦務局疑似盜濫採點位資訊資料、現場勘查照片、使用補償金繳納收據及紀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又刑法第32
0條第2項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被告雖同時竊佔10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之國有土地,惟僅係侵害單一財產管領權人之財產法益,應僅成立一個竊佔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為便利整理及出入其向他人租用之土地,即擅自竊佔相鄰之國有土地供己使用,其行確屬非當,惟衡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均有按期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繳納其占用系爭土地之使用補償金,有使用補償金繳納收據及紀錄在卷可憑,暨考量被告本案竊佔系爭土地之面積及竊佔時間,及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竊佔土地│竊佔面積│├──────────┼──────────────┤│雲林縣○○鄉○○段│845.11平方公尺││221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135.9平方公尺││229號土地││├──────────┼──────────────┤│雲林縣○○鄉○○段│89平方公尺││230號土地││├──────────┼──────────────┤│雲林縣○○鄉○○段│27.22平方公尺││231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3200.6平方公尺││232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959.38平方公尺││253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365.17平方公尺││254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154.43平方公尺││255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611.32平方公尺││256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3579.52平方公尺││257地號土地││├──────────┴──────────────┤│竊佔總面積:9967.65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