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9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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