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虹美攝影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11月15日│19,130元│0000000│││││新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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