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神達電腦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 竹東 │93年5月24日│19,500元│ASB638889││││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