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歐鴻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英諠吳珮綺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8,25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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