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正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鐘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