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7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國揚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94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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