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偉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治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萬90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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