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小君五金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淑珍 即 員蓉 寢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具狀 陳明 是否為「 柯佳君 」經營
之獨資事業,並提供相關資料(營利事業登記查詢結果等)。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