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55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塗婉淳
被   告  張希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00元,及其中之新臺幣27,280元部分
,自民國10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立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被告
以價金新台幣(下同)42,920元購置車號000-000號重型機
車一輛,並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償付原告。迄今被告僅繳
納4期,經兩造和解後,合計欠款33,500元,其中本金為27,
280元。為此原告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減縮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00元,及其中27,280元部
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債權憑證等為
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33,500元,及其中27,280元部分,自102
年3月22日起(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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