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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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8號
原   告  許賢棋
訴訟代理人  呂杏秋
被   告 大千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慶瀛
訴訟代理人  鄭香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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