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丙○○
之1號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2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指定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及傷害致死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楊筑婷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