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