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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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被告金銓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複代理人 林鍾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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