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626號上訴人黃○○
S○○M○○
樓丑○○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j○○上訴人v○○○
甲丙○○玄○○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未○○上訴人辰○○
B○○A○○天○○甲○○○E○○己○(兼 林卓 絲瓜之承受訴訟人)d○○(兼林卓絲瓜之承受訴訟人)
之3號丁○(兼林卓絲瓜之承受訴訟人)m○○戊○○○k○○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o○○上訴人p○○
l○○丙○○○s○○
號r○○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n○○
號上訴人q○○即 黃錦隆
u○○t○○ 傅秋榮 (兼傅 陳錦之 承受訴訟人)
弄20號 傅元順 (兼傅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傅文坤 (兼傅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傅文滄 (兼傅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傅寶珠 (兼傅陳錦之承受訴訟人)T○○○(兼傅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傅秀桃 (兼傅陳錦之承受訴訟人)g○○Z○○O○○I○○U○○○
35號2樓f○○○H○○G○○F○○D○○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N○○上訴人P○○○
地○○宇○○ 徐敬媄 即辛○○y○○○子○○壬○○癸○○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宙○○上訴人Q○○
J○○K○○C○○戌○○申○○蔣 徐秀美 R○○乙○○午○○L○○庚○○w○○○酉○○亥○○ 徐秀雲 即 徐笑 i○○h○甲甲○(兼 劉枝有 之承受訴訟人)z○○(兼劉枝有之承受訴訟人)a○○○(兼劉枝有之承受訴訟人)x○○(兼劉枝有之承受訴訟人)
之3號特別代理人甲乙○上訴人e○(即 徐進福 之承受訴訟人)
寅○○(即徐進福之承受訴訟人)卯○○(即徐進福之承受訴訟人)巳○○(即徐進福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Y○○○
b○○V○○W○○c○○兼共同訴訟代理人X○○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2,400元,應徵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