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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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告甲○○
0號乙○○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75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進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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