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生前住嘉義縣六腳鄉灣內村灣內451番地,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被繼承人甲○○均係坐落嘉義縣○○鄉○○段灣內小段三四三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甲○○在未婚,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陳也李鸞 ,第三順序繼承人妹 陳玉均 先於甲○○死亡,無繼承權,第四順序繼承人之祖父母戶政單位並無記載可資查詢。渠等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可選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聲請人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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