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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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