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59號原告 林麗雲 (被告 黃秋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