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順來交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