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毒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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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毒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七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裁定(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原審裁定送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中所坤衛字第○九三一二○○四五二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審因據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等情。被告抗告意旨謂其吸毒尚未成癮,入所勒戒也表現良好,期盼早日返家,且尚有殘刑得執行,請求免予強制戒治云云,非可採取,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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