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二八、三四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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